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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改办
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1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体改办、计委、经贸委、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精神,更好地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新政发(2000)9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28号),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自治区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转变职能,建立和完善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严格监管体系,标本兼治,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促进全区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新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以及新政发(2001)28号文件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即:假劣药品的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案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今后的治理措施不制订完备和落实不放过,对所有涉案人员不追究责任、不处理也不放过),要追根溯源,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消除制售假劣药品的根源,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从重、从严、从快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兄弟省区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我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坚持集中打假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打假治劣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优秀企业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监督体系和查处责任制度,净化药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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