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林市
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1]290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桂林市物价局:
转报桂林市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关于车辆检测线如何收取检测不合格项目修理、上线复检费用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辆检测线对初检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复检的收费问题,我局桂价涉字[1994]020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第一、第二次复检可按规定标准收取复检费,第三次以后的复检,不得再收取复检费;复检只能对上次复检不合格的项目收费。桂价经字[1995]299号文件规定了桂林市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的复检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该中心复检收费仍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