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59号 2001年8月20日)


  针对各地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运行过程中反映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专用发票应尽快到当地税务机关认证,做到先认证后抵扣,认证期限为开票时间次日起六个月的月份终了前,逾期不予受理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进项发票的日常认证管理,加强监督。
  二、从8月1日起(含8月税款),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专用发票,在税款所属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税款所属期月底前进行认证;个别情况特殊报经管理局同意,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认证。请各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衔接工作。
  三、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丢失、被盗等失控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及时录入到稽核系统。失控发票录入范围为2000年度(含)以后电脑版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