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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83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鼓励和促进我省企业改组、改制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处理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分别称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下面统称为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问题,应根据合并业务的不同内容和具体方式分别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各项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双方交易价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含20 %)的,除可按上述第(一)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也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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