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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11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8日)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
登记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1]843号 2001年8月6日)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收费问题的请示》(市价字[2001]63号)收悉,鉴于海口市土地交易所属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职责主要承办市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等登记中技术服务性工作,根据该所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过程中提供的一系列服务的事实,结合该所提供服务所需投资、成本及费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口市土地交易所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提供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收费项目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
  1、土地抵押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按抵押值0.7‰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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