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关于供电贴费收取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1]378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物价局、经委,佛山市物价局:
惠州市物价局、经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征收范围问题的请示》(惠价[2001]38号)和佛山市物价局《关于供电贴费收取问题的请示》(佛价[2001]32号)均悉。经请示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1]1288号规定,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现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对所有乡镇辖区内的用户,包括县(市)县城所在镇的用户及地级以上市城区管辖区域内的乡镇用户,在申请新装用电或增容量,一律免征贴费。过去规定与本文不同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