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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

  4、组织学习培训。凡年龄在40岁以下(196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未达到大专学历的公务员,原则上都要离岗参加正规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期间,保留原机关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费由原机关承担,原机关撤并的由职能划入的机关负责。3年内取得大专学历的,若原机关有职位空缺,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回原机关,或到有职位空缺的党政机关,也可以由原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推荐安排工作。满3年仍未获得大专学历的,由本人到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择业,也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
  根据需要,挑选部分公务员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充实到有关执法监督部门。
  5、鼓励公务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公务员,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减免相关的费用。对创办企业等经济实体的,工商部门应及时给予登记注册。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贴费。辞职补贴费的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一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
  6、分流后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同类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具备相应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按首次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要优先予以聘任。
  7、分流人员居住的原单位公有住房,已租用的,可以继续租用;已购买尚未办证的,原单位应及时协助办理有关住房产权证书。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按照房改政策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费与原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8、分流去事业单位的人员,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分流去企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对符合一定机关工作年限的分流去企业人员,其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障办法予以补偿,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按市有关企业养老统筹办法执行。分流前的工作年限(包括自谋职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一律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交。2006年年底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分流人员,如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机关标准,其差额部分,由财政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补贴。
  9、本次机构改革中由机关转为经济实体(以下简称“转体”单位)的,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套入企业工资待遇,并统一按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上述第8条企业标准执行。“转体”单位(含本次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已离退休的人员和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管理,由职能划入的部门负责。保留机关离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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