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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杭州市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01]22号)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这次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使人员分流工作有利于发挥机关各类人员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这次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要坚持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的原则。
  二、分流途径和政策
  1、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下同),从到龄的下月起由所在单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提前退休的,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及以上、3年以下的可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年及以上的可增加两档职务工资,对其中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一级级别工资;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增加职务工资时,其退休费予以相应增加。
  对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处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原则上安排离岗退养,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机关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含各类考核、考勤奖),并按规定调整工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的条件、离岗退养的年龄以及享受的政策待遇参照公务员办法执行。
  2、加强和充实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选调相关公务员到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缺编单位要优先接收分流人员,满编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按规定办理增编手续后接收分流人员;也可以选派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从事经营管理工作;鼓励分流人员到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统一执行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待遇。
  3、鼓励科技人员归队。鼓励机关原农业技术人员回到科研生产第一线,充实农业(农村)科技队伍;鼓励师范院校毕业的公务员发挥专业特长,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对上述人员可视情发给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可按工龄在10年以下、11年至20年、21年以上三个档次,分别发给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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