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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全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全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全省乡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2年1月底以前选出;乡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2002年3月底以前召开。
  二、凡因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在2000年4月底以后已依法重新进行了人大选举的新建乡镇,可以不参加这次全省统一进行的乡级人大换届选举,待下一次换届选举时再同步进行。
  三、驻在乡、镇的县级机关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是否参加所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问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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