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电气消防安全
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1]202号 2001年8月7日)
省公安厅消防局、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晋价费字[2000]第63号)和《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检测设备,同时要取得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核发的《山西省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
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委托的不得强制检测收费。承托双方要预先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付费方式等有关事项。
三、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范围,是指本省境内消防安全有要求的变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电气照明装置、电气开关、电气动力设施、电缆及接地防雷装置等设施。
四、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按以下标准收费:
1、歌舞厅、影剧院、卡拉OK厅、夜总会、营业性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按每建筑平方米1.80元计收。
2、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营业性办公楼(写字楼)等类似场所和电厂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计收。
3、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民政福利等单位的办公设施按每建筑平方米0.50元计收,营业性设施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4、加油站每台次按400元计收,石油库每罐次按450元计收。
5、其它场所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计收。
五、因检测机构的责任,需要复检的,或因出具的检测报告有误需要更正的,不得再次收费。
六、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执行中承托双方可根据检测项目的多少、技术难易程度等情况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