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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
  四、树立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做好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粤发[1998]11号、省政府粤府[2000]46号和原省劳动厅粤劳就[1999]349号文中有关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规定,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建设,并把网络覆盖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采取措施,通过街道、居委会提供、公益性职业介绍人员上门采集、用人单位提供等办法,多形式、多渠道收集社区就业岗位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市、县两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专项服务,帮助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结合社区就业的特点,积极开设社区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努力提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知识和技能。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各地要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支持。要重点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在全省创建20家社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培训万名社区创业带头人,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命名一批省级创业培训基地。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
  各类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地要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对于出中心和重新就业人员,特别是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便利条件,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接待手续,方便其继续参保,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再次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制度,按规定做好失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于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与以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后,核定领取期限未满并未领完(包括办理了申领手续但未领取)的,未领取的期限可以结转使用,但结转后合并计算的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热情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咨询、查询服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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