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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再就[2001]3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九个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就业工作对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作用
  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开展社区就业作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部署和扩大就业的要求,把发展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就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的原则,以城市为重点,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经济组织,在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多种要求的同时,开发出一批以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社区就业岗位,努力培育城镇就业的新增长点。要抓紧建立社区就业目标责任制,今后各地在评估本地区社区建设成果时,要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情况,作为政府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考核内容。抓紧建立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确保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加快建立完善社区就业工作机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一)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社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县(市、区)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社区就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就业调查研究,提出社区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就业政策措施。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要求,切实把工作职能主动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按照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网络。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服务机构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工作网点或设立办事窗口,或由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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