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287号 2001年8月20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001]5号)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同时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方式进行了调整。经研究,现就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35元(包括报名费、合格证书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01年8月2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上岗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价费[1995]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