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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铁合金企业生产
用电执行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1]30号 2001年8月20日)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对我省铁合金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执行8∶8∶8时段请示的批复精神,为减轻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的吉林铁合金厂、东丰铁合金厂生产用电自2001年8月抄见电量起执行高峰时段7∶30~11∶30、17∶00~21∶00,低谷时段21∶00~5∶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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