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农村电灶入户材料费收取标准的批复
(青计价格[2001]715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村电灶负荷入户材料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青电总(2001)427号]收悉。根据《循化、化隆两县农村电炊试点工作第二次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01)39号]精神,经审核,对农村电灶入户材料费的收取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已进行了农网改造并收取了入户材料费的农户,进行一户一表电灶改造时向农户收取的入户材料费每户不得超过150元;对未进行农网改造或已进行农网改造但未交纳入户材料费的,在进行一户一表电灶改造时,可将农网改造和电灶改造的入户材料费一并收取,每户不得超过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