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清整
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价信发[2001]85号 2001年8月24日)
各地、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清整办、编办、财政厅、纠风办、司法厅、工商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陕价信转发[2001]16号),明确地规定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机构、职责任务、资格审定和经费来源等问题,是规范和理顺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循序的一个重要文件。此文下发后,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在清理整顿价格鉴证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立职责范围、规范价格鉴证工作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全省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到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上来,贯彻落实工作的力度不够,有些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还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为了进一步理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秩序,把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合法机构。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
公安部1994年联合发出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陕高法发[1994]21号)、1997年联合发布的《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陕价信转发[1997]22号)和今年省级七部门联合转发的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陕价信转发[2001]16号)的规定,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其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因此,各级价格部门必须全面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