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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1]98号 2001年8月1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地分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移动通信公司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二、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以及黑国税发[1998]025号文件有关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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