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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

  六、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至200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并由单位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改制时,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标准支付。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事业单位改制时,可按2001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数(扣除按本通知规定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及自谋职业的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职工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制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改制前工龄的经济补偿。
  九、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企业应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我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之前,凡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退休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因歇业等原因,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离退休费继续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支付。今后增加离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规定。
  十一、事业单位改制时净资产提留的顺序:
  1、已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2万元提留(离休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
  3、职工安置补偿费;
  4、按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规定可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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