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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上思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上思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1]277号 二00一年八月九日)


上思县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我县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的请示》(上政报[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县按那板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1元、其他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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