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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表五)及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表六);
  5、《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附表七)及电子数据;
  6、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库电子数据。
  管理部门审核后送退税部门,经退税部门审批后,按月向管理部门反馈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管理部门据此调整生产企业下一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额或对其已免的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八)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调整通知》(附件九)及电子数据。
  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退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三)根据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税款计算,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作如下补充说明,即:
  1、第9栏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来料加工等出口免税销售额,此栏金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人民币金额”栏合计数一致。
  2、第16栏填报口径为:免抵退税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此栏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的“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3、第17行其他栏改为“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此栏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合计数一致,以负数填列。
  4、第25行 “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改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 “应退税额”一致。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准确计算 “免、抵、退”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一)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二)如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大于50%,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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