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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
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307号 2001年8月10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分局: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传发[2001]134号),决定从2001年8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对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一律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支持扩大出口,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免、抵、退”税文件精神,精心部署,明确职责,密切衔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免、抵、退“税政策在我省顺利实施,以促进全省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各级国税机关的征收、管理、退税、计财、税政、外税。信息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各负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将:“免、抵、退”税工作贯彻落实好。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退税申报的接收、审核和管理。
  (一)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销售帐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以及电子数据,连同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于次月10日前向征收部门办理征免税申报手续。
  (二)生产企业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等)后,按月填报以下资料和电子数据,于次月10日前向管理部门正式办理 “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附表三)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附表四)及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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