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公交出租
汽车公司承办全国会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榕地税政一函[2001]82号 2001年8月20日)
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直政[2001]39号)收悉。
福州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受中国汽车租赁协会委托,承办2001年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的工作会议。该单位承办会议中,为与会代表代收代付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场租金等费用。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64号)规定,同意该单位取得的会务收入,扣除代付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场租金后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上述扣除必须有正式发票或经地税机关认定支付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