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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承办全国会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公交出租
汽车公司承办全国会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榕地税政一函[2001]82号 2001年8月20日)


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直政[2001]39号)收悉。
  福州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受中国汽车租赁协会委托,承办2001年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的工作会议。该单位承办会议中,为与会代表代收代付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场租金等费用。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64号)规定,同意该单位取得的会务收入,扣除代付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场租金后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上述扣除必须有正式发票或经地税机关认定支付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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