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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改革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意见》的通知

  (三)相关事项
  1、对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家庭继续给予照顾,建议将现行的水价补助由每户每月3元改为每户每月免费供水3立方米,由西宁市政府确定具体的减免办法。
  2、西宁市自来水价格提高后,供水企业每年要拿出一定的资金进行管网改造,力争使管网的跑、冒、滴、漏现象在短时间内得以改观;同时,加快推广“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制度,减轻居民不合理负担。城市供水企业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可向居民收取一定的入户材料费,但要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具体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3、由于污水处理费随水价征收,代征企业确实要付出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并且增加了水费回收的难度,参照其它省(区、市)的做法,应给代征企业提取一定的代征手续费作为补偿。结合我省实际,建议代征手续费按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提取。
  二、各州、地、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意见
  各州、地、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参照西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尽快开征。

  附表:

西宁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
│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六水源建设基金 │   │
│  类别  ├────┬──┼───┬────┼────┬────┤合 计│
│      │ 现行 │调后│ 现行│ 调后 │ 现行 │ 调后 │   │
├──────┼────┼──┼───┼────┼────┼────┼───┤
│居民生活用水│0.75  │1.00│0.13 │0.27  │0.10  │0.98  │1.37 │
├──────┼────┼──┼───┼────┼────┼────┼───┤
│行政事业用水│    │1.10│   │0.27  │0.10  │    │1.47 │
├──────┼────┼──┼───┼────┼────┼────┼───┤
│工业用水  │0.85  │1.15│0.18 │0.33  │0.10  │1.13  │1.58 │
├──────┼────┼──┼───┼────┼────┼────┼───┤
│基建用水  │    │1.20│   │0.33  │0.10  │    │1.63 │
├──────┼────┼──┼───┼────┼────┼────┼───┤
│商业用水  │0.95  │1.25│0.35 │0.55  │0.10  │1.40  │1.90 │
├──────┼────┼──┼───┼────┼────┼────┼───┤
│特种行业用水│    │2.50│   │0.55  │0.10  │    │3.15 │
├──────┼────┼──┼───┼────┼────┼────┼───┤
│平均    │0.792  │1.08│0.163 │0.31  │0.10  │1.055  │1.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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