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西宁市现行的三类用水价格平均提价0.288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0.75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提价0.2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15元/立方米,提价0.30元/立方米;商业用水由0.95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提价0.30元/立方米。
3、西宁市新增的三类用水价格分别核定为:行政事业用水1.10元/立方米;基建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50元/立方米。
(二)按照“补偿污水处理的合理成本,并基本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还本付息的需要,利用价格机制促进环境保护”的原则测算,西宁市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需随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0.45元/立方米(自备水源也计算在内),拟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1、按上述原则,西宁市污水处理费此次由平均0.163元/立方米调整为0.31元/立方米,提高0.147元/立方米。提高后仍有30%的缺口,待以后逐步解决。
2、由于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污染程度小于工业等用水,污水处理企业处理不同用途的用水所支付的成本不同,按照成本的合理补偿、合理负担原则,参照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做法,将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按水价分类不同而不等的征收标准,改按三大类标准征收,即: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为一类,工业用水、基建用水为一类,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为一类。
综合上述因素,西宁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新定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27元/立方米;工业用水、基建用水0.33元/立方米;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0.55元/立方米,平均为0.31元/立方米。城市供水管网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原在污水处理费内的0.03元/立方米的湟水河水体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取消。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343号]中的规定,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排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环保部门征收,专项用于湟水河水体污染的治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这一部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等问题由西宁市政府协商确定。
西宁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