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
改革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意见》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1]723号)
各州、地、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就我省如何进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问题,我们进行了充分调研和测算,并就西宁市的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改革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水费收取过程中,对一块水表多种用途用水的用户,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合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按相应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二、各地要按本《意见》要求,抓紧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做好向社会的宣传工作。西宁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从2001年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其他地区(含西宁市属各县)的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实施情况,请各地及时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我委。
附件:关于改革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改革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我国水资源短缺,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水资源浪费现象又十分突出。水价过低,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对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研究提出改革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
一、西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意见
(一)本着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具体意见为:
1、按用途合理分类,均衡社会负担。将西宁市现行的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性用水三类水价分为六类,即: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基建用水、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