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农村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1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村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村务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决定在全市农村全面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制止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这一中心,全面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推行这项制度,加强党和政府各项农村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成果,为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实现收费依据合法、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监督机制完善、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