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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重申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择校比例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重申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择校
比例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价费字[2001]76号 2001年8月15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近来,上饶、九江等不少设区市物价局反映,部分地区违反规定确定高中阶段择校生比例,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为严肃物价纪律,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收费政策重申如下:
  一、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比例的控制问题
  原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赣教计字(1999)147号)规定:“择校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的20%以内,各校择校生的具体比例数由教育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作为物价检查的依据。”据此,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应按照文件要求,与教育部门商定各校高中择校生比例,而不是由各校自定择校生比例,更不能出现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择校生集中到1--2所重点中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都属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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