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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报废机动车辆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报废机动车辆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1]360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后能否按车辆检验标准每次收取检验费的函》(粤公函字[2001]290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等规定,对经批准延期使用的机动车辆,在每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后,可按粤价[1998]33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辆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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