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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濮阳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濮阳市
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1]312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濮阳市继续执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濮价费[2001]14号)收悉。根据一年来的试运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广告信息、价格评估、验证过户、检测维修等服务时,暂按不超过成交额3%(其中摩托车不超过2%)收取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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