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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财综[2001]43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省直各单位,各培训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各培训单位收费行为,现就经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批准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培训收费对象
  凡参加200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按规定标准交纳培训费。
  二、收费标准
  2001年度省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集中培训,每人每天收取培训费30元(含教师课酬、场地租赁费、学习用具、试卷、办公费等)。
  培训资料按定价收费,无定价的内部资料按工本费收取,不得加价;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用自理。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属于事业法人的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按《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依法纳税。
  四、经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审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集中培训时间、内容进行,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提高收费标准,否则,以乱收费论处。
  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对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差的,有权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举报。
  五、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会计电算化培训、职称考前培训在国家未下达有关规定前,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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