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性质),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或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6、章程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5、章程修改程序;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县(市)、区、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并发出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国务院《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