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市民政局及区、县(市)民政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为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申请表全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五、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事业活动的民办单位,应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