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南京市劳动保障IC卡收费的批复
(苏财综[2001]139号、苏价费[2001]267号
2001年8月30日)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收取劳动保障卡及职工工伤证工本费的请示》(宁价费[2001]251号、宁财综[2001]558号)悉。为适应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险IC卡等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1]1321号)有关医疗保险IC卡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工本费核定的规定,现就有关收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参加劳动保障(实行登记、就业、查询、缴费、就医一卡制)对象首次发放劳动保障IC卡时,收取IC卡工本费12元/卡(含卡套)。对遗失、损毁补发的,按15元/卡收取。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对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和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人员是否减免收费,由你市自行确定。
二、鉴于职工工伤证工本费收费依据不足,因此,你市发放职工工伤证不得向有关对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