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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得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除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还应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负责指定发布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字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调整指定媒介,但需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除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必须在国家计委指定的媒介公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本省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刊登面积内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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