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对组织机构代码
和商品条码进行行政执法的通告
(2001年第3号 2001年9月1日)
全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各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各生产企业的商品条码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2001年度全省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换证即告结束。各单位凡未申办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未年检、代码证已过期和仍使用旧证的,应在上述限期内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各生产、销售企业申请注册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等有关事项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凡在2001年9月1日前仍未按规定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换证的,以及使用非法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出警告,责令于2001年9月30日以前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凡伪造、涂改、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以及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者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罚款;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全省各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要把住商品条码质量关,在2001年9月30日前对所销售和生产的产品的商品条码进行自查,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