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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鹤岗市第五号水库供水价格及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鹤岗市第五号
水库供水价格及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151号 2001年8月9日)


鹤岗市物价局:
  鹤岗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关于调整五号水库供水价格的请示》(鹤价联呈字[2001]6号)和鹤岗市物价局、公用事业局、水务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鹤价联呈字[2001]5号)收悉。
  鹤岗市五号水库供水属水利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厂供水,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702号文件中;水利工程供城市自来水厂用水价格,要按“补偿成本,合理赢利”的原则调整到合理水平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成本并根据市政府的协调意见,确定鹤岗市五号水库供城市自来水厂用水价格为0.18元/立方米。
  鹤岗市自来水价格是1997年制定的,多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加之此次原水价格的上调,致使企业供水成本大幅度提高,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鹤岗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20元;
  2、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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