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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代理机构性质的通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代理机构性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为了更好地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代理机构性质通告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和税务机关彻底脱钩改制的文件精神,截止到2000年10月,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税务代理机构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已与国税机关脱钩。尚未脱钩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已自动注销。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否则,属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3、税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税务师作为投资主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机构,与国税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4、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必须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不得以国税机关的名义招揽业务,也不得强制纳税人代理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业监管,对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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