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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门(楼)牌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门(楼)牌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1]352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准门(楼)牌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1]137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
同意立项收取门(楼)牌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以上市政府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从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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