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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
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空置商品房消化处理的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结合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1]532号,以下简称“532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宅的认定原则
  普通住宅的认定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类别进行,具体操作可按《房地产证》记载的住宅类别确认。
  二、建成和尚未售出的商品房认定依据
  (一)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所取得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的位置中,所署的日期是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在1999年7月31日之前尚未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的普通住宅。
  (二)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业用房和写字楼,是指在所取得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的位置中,所署的日期是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的商业用房和写字楼。
  三、免税事项的办理
  (一)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已办理免税手续,而在2000年底前尚未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或虽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但结转到2001年才收到售房款的,均应按上述原则和依据重新办理免税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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