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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南汇县、奉贤县设立南汇区、奉贤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南汇县、奉贤县设立南汇区、奉贤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上海市南汇县、奉贤县,设立上海市南汇区、奉贤区。为稳妥地做好撤县设区工作,保证南汇区、奉贤区各项事业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和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南汇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南汇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奉贤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奉贤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南汇县、奉贤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南汇县、奉贤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南汇区、奉贤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南汇区、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二、南汇区、奉贤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由南汇县、奉贤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南汇区、奉贤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由南汇区、奉贤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南汇区、奉贤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分别由南汇区、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三、南汇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南汇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名额仍为260名;
  奉贤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奉贤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名额仍为224名。
  南汇县、奉贤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分别改为南汇区、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
  四、南汇区、奉贤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03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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