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
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1]85号 2001年8月2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不含涉外企业及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屋出租的,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所有人(出租人)有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出租用于居住,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
对居民个人得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凡其“三证”即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姓名一致的(直系亲属除外),可视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它收入。
第五条 有房屋出租行为的纳税人,应在其出租行为了生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协议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要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对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能够据实申报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租金收入据实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