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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培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

  (一)凡国家机关或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市场竞争不充分或具有一定约束性的培训,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偿服务,充分补偿、依法纳税、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讲课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因素,按照普通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和高级培训三种类型分别核定收费标准。此三类培训的划分标准为:①进行一般理论学习或普通业务知识培训,副高以上师资占总师资的比例及其授课率在30%以内的为普通培训。②采用专门教学设备进行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培训,副高以上师资占总师资的比例及其授课率在60%以内的为专业技术培训;③进行较深入的学术研究和较高层次的理论探讨,副高以上师资占总师资比例及其授课率在60%以上的为高级培训。各类培训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培训每人每课时1.20元,专业技术培训每人每课时1.50元,高级培训每人每课时1.80元。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此规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培训组织单位向学员收取的资料费和租用教学场地的费用,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核定。
  (二)培训组织单位(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学校等非企业组织以及民间组织,企业组织)举办的面向社会,充分体现学员自愿参加或自主选择意愿的培训,其收费按市场调节的原则管理,收费标准由培训组织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及民间组织在实施本条所规定的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企业组织则应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同时,根据《价格法》的要求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或经人事部、劳动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等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并能证明其确无经费来源的,可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在每考生每门课程不超过30元的标准内核定。上述规定之外的各类考试(不包括高、中、初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自学等教育类考试),一律不得收取考试费。经批准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只能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闱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招生录取等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报批程序、对其跟踪监测审核的要求以及资金管理等,按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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