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各类培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
(赣价费字[2001]89号 2001年8月3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
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定培训的收费管理。本通知所称法定培训,是指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或者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的,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 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开展的培训。这类培训具有强制性,应由财政安排经费,原则上不收费,如财政没有安排经费或只安排部分经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有关收费项目,省直培训组织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省以下培训组织单位由设区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按照只补偿直接费用的原则,在不超过每学员每课时1.00元的标准内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培训所需资料费和租用教学场地的费用,由培训组织单位严格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向学员收取,不得多收或变相多收。培训组织单位所支付的资料费和租用教学场地费用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备查。
自备培训教学场地的,场租费可参照《江西省旅店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赣价经字[1997]3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核定法定培训的收费标准时,培训组织单位应提供财政是否安排经费的文件依据;在核批其收费标准后,应对培训组织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跟踪、监测,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收费的全过程进行评审。
培训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二、关于非法定培训的收费管理。本通知所称非法定培训,是指全省各级培训组织单位举办的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 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各类培训。这类培训收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