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渡口)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制定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推动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3、港航监督机构要依法对乡镇船舶(渡口)的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舶(渡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由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乡镇船舶、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航运管理部门负责乡镇船舶的开业审批和审验工作。
4、乡镇船舶(渡口)所有人、经营人要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所有或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安全、适航的要求。
通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市形成以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乡镇船舶(渡口)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三、落实措施,强化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各区、县(市)及乡镇政府要经常分析所辖乡镇船舶的安全工作情况,并对乡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区、县(市)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政府每年不少于4次。要积极排查隐患,重点督促有关部门、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隐患,要实行跟踪检查,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坚决制止非客船载客、超载航行等严重违章行为和无牌、无证非法经营现象的发生。在春运、春秋旅游旺季、重大节日、集市、庙会等非客船载客多发季节,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源头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把制止乡镇船舶非客船载客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村委。学校师生组织旅游和其他活动,不准搭乘非客船。非客船载客一经查获,必须严肃查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所在乡镇、村领导,凡造成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港航监督部门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和现场监督管理力度。对非客船载客、超载航行等严重违章行为和无牌、无证非法经营现象,可采取滞留船舶、解除动力、停业整顿、船体拆卸(“三无”船舶)等强制性措施,以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船舶质量检验工作,把好船舶“出生关”。航运管理部门要严把乡镇船舶的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的乡镇船舶要坚决清退出水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