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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7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8月1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十八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国办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管理。”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规划、房管、城管、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四、第六条修改为:“现有中小学校学生人均用地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预留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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