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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
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流[2001]14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金融保险业税源状况,促进税款均衡入库,提高金融保险营业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金融保险营业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银行性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等;
  (二)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及人寿保险公司等;
  (三)证券公司;
  (四)其它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五)开展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税源监控范围限于地税部门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不包括以上纳税人缴纳的一般营业税和其它地方税收。
  第三条 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资料,主要通过省局制定的报表指标体系反映,分季度分析报表和年度分析报表两种。
  一、季度分析表。包括:
  (一)季度金融保险营业税统计表(表1)。报送时需提供本地区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各保险公司的汇总财务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损益表。下同)。
  (二)季度金融保险营业税增减因素分析表(表2)。在前三个季度填报,并附文字材料。各市、州(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除外)四月末、七月末、十月未收入进度末达到48%、72%和90%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对全年收入完成情况做出预测,提出加强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季度金融保险营业税重点企业税源监控表(表3)。重点企业是指上一年度收入额排序靠前的企业,各地具体户数为:长春、吉林30户,其它地区20户,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全部金融保险企业。
  (四)各季度税款收入的截止日期为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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