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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所函[2001]5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地税部门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符合条件须交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13日 国税函[2001]55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豫地税发[2001]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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