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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162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设立黑龙江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请示》(黑建规[2001]36号)收悉。为建立健全我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水平,规范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委托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规划技术服务而交纳的费用。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禁以行政手段强行提供服务,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持证收费,按章纳税。
  二、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技术服务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有偿服务。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的取得,应首先经当地市、县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布发技术服务资格证。
  三、凡收取中介技术服务费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踏勘,了解拟建场址(地域)周边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资料。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指导,为建设项目前期规划工作提供依据。
  (四)对规划设计方案提供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服务,并以节约投资和加快建设进度为目的,提高项目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四、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按不同地区和建筑类别确定,实行分类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会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20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7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0.6‰。
  (二)地市级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5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8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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