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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天等县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天等县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302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天等县人民政府:
  报来《天等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费方案的报告》(天政报[2001]23号)收悉。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县农民生活用电农网维护费标准为0.25元/千瓦时。农村其他用电农网维护费标准的核定,按桂价工字[2000]115号、桂价格字[2001]38号、19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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