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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复[2001]303号 2001年8月29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鉴于部分地方反映《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1998]503号)附件中有关收费分档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定会计、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二、会计、审计服务收费管理仍按浙价费(1998)503号文印发的《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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